来源:环球周报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
案号: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1行初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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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事实
2017年9、10月份,冯某某等人将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S县某处非法倾倒。案发后,S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S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S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S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S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涉案油泥进行依法规范贮存并及时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依法进行处置。S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2日作出回复,认为涉案油泥的产生单位非在其辖区,其没有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涉案油泥应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代处置。
S县人民检察院以S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S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将涉案危险废物尽快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依法处置。
案件审理期间,S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0月将涉案油泥及其污染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依法处置。S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S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履行涉案危废代处置职责,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S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S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理分析
S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涉案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第一,S县环境保护局在明知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废物需依法规范贮存并及时处置的情况下,对涉案油泥未依法寻找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规范贮存;涉案油泥贮存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涉案油泥的包装物及存放场所亦未依法设置相关危废识别、警示标志;涉案油泥贮存期间未进行有效的日常管护,在存放容器出现破损以致油泥出现流淌、渗漏已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下,亦未及时采取污染防治应急处理措施,上述情形均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存在行政监管缺失。
第二,被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明知涉案危险废物的特性及二次污染的危害,应当对涉案危险废物及时妥善处置,做好污染风险管控,使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但其未依法积极履职作为,在涉案油泥存在滴落、流淌、渗漏已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后果,且经审判机关多次风险提示、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对涉案油泥进行规范贮存并及时组织代处置,放任污染后果持续扩大,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应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诉讼期间,S县环境保护局履行了对涉案油泥的代处置职责,S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诉求,人民法院依法对S县环境保护局之前的不履职行为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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