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2 20:33:43 点击次数:239
来源: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吉安市生态环境系统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持续做好执法司法联动,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反响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形成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予以公开以下3起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吉州区黄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5日,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吉州区樟山镇长亭口一号现场巡查,发现一临时仓库内外堆放吨袋装的疑似工业固体废物,呈黑灰色粉末状,并带有刺鼻的气味。后联系检察院、公安部门共同对现场进行勘查。2022年8月26日晚上11点,接群众举报,黄某准备转运仓库内的固体废物,被执法人员制止,对黄某非法贮存的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并委托危废鉴定单位做危废鉴定,鉴定结果该固体废物为工业铝灰,属于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危险废物,共计159.34吨。吉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森林分局后成立联合调查组赴异地调查,先后刑拘了黄某和谢某,又在兴桥镇罗塘村委会乌泥坑陈某自建仓库内分别查获危险废物572.35吨、1481.38吨。相关危险废物均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经查2022年1月至8月,谢某为了节省处置开支,将2200多吨含有 HW48 危险废物的铝灰以260元/吨价格交由黄某处置。而黄某在自知没有处置资质情况下,将危险废物简单储存在租赁的仓库,在贮存过程中因未采取妥当的危废存储措施,对周边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其中谢某获利150万元,黄某获利3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谢某、黄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30日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谢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谢某退缴违法所得150万元,追缴黄某违法所得34.5万元。一是加强监管巡查。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监管员的巡查作用。强化了乡镇环保监管,有效消除监管盲区,第一时间发现涉危废案件线索。二是强化部门联动。通过实行“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公安和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加强专案查办,形成了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本案为吉州区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合办案并被法院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对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果。
典型案例二:新干县异地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2021年5月1日,新干县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信访问题转办单》,反映“新干县与新余市交界处国道旁边(池家附近),有人倾倒不明物质”的问题线索。接到信访件后,新干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当日,执法人员发现新干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河西工业园内某块未开发的土地上,露天堆放了700m³黑色粉状物质。据调查,堆放在场地上的黑色物质是工业废铝灰,是新余市某公司负责人刘某平经新干人武某介绍,堆放在该空地上的。在均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转运过来的废铝灰直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经对堆放的废铝灰进行了查处并抽样送检鉴定,该批废铝灰为危险废物。经称重,转运至新干县某地空地上的废铝灰共计2976.46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刘某平、杨某平、武某、张某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12月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杨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0元,被告人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缴),被告人张某珠违法所得人民币1585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该起案件,涉案企业跨境在荒山倾倒危险废物,十分隐蔽。只有平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2.对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充分依靠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不断深化案件查办的实际成效。典型案例三:峡江县吴某某、周某某、章某某、余某某、金某某等5人无许可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9月19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反映线索。排查发现某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内存在一家无证金属冶炼厂,在厂房内发现大批用吨袋装存的废弃电池等固体废物。
经调查,该金属冶炼厂内吨袋混存的废弃电池类型为镉镍电池、镍氢电池等,其中镉镍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4-49),执法人员立即将该批固体废物进行扣押,扣押废电池等固体废物10.99吨,扣押某金属锭4.62吨。9月20日凌晨,吴某某指使金某某将未转移完的固体废物转移隐藏,金某某将未转移完的固体废物分别倾倒在该冶炼厂附近山场路边及一废弃养猪场院内。9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这两处倾倒点并及时对固体废物代为转运处置,经过磅称重,两处倾倒的固体废物(含镉镍电池)共27.29吨。经分拣后,废镉镍电池共有2.456吨,剩余电池经委托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检测结果(ZC2311004100)显示为一般固体废物。
二、查处情况
周某某、章某某、俞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鉴于其非法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中废镉镍电池(危险废物)共有2.456吨,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对周某某、章某某、俞某某、吴某某、金某某5人共处以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鉴于该金属冶炼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属于“散、乱、污”非法金属冶炼厂,按属地管理原则,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已函告仁和镇人民政府给予取缔,现该非法金属冶炼厂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2024年3月8日,已召开生态环境损害磋商会议并签订了磋商协议,将废镉镍电池共有2.456吨转移到具有废镉镍电池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对两处倾倒点地块进行生态修复。
三、启示意义
此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打击了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和个人因缺乏对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为一己私利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唯有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公众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废旧电池得到妥善处理,减少流入非法渠道的可能性。